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根据《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穗地税发〔2011〕49号)要求,结合我局征管情况,现将我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纳税人依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期限 1、汇算清缴的范围 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2010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汇算清缴的期限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我局报送年度申报表及相关纸质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相关格式见文后附件1); 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特别说明:除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外,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其他申报表不需报送。 (二)定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相关格式见文后附件2); 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 特别说明: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应首选网上申报方式,在完成网上申报和清缴税款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我局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其中:重点税源管理一至三科的管辖业户直接把纸质资料报送到管理科,一般税源管理四科至江海所的管辖业户把纸质资料报送到办税大厅指定窗口。 2、前台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不成功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网上申报的,应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进行申报和清缴税款,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电子报盘文件分为四种:A类一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A类-适用于金融企业;A类一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B类,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申报流程和有关的纳税申报表格式请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和下载,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二)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格式,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和下载。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
五、年度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六)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1年6月12日前提交《2010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的电子表格和盖有中介机构公章的纸质表格,以及各客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电子文档的压缩光盘。光盘内容格式:首先分国税经管业户和地税经管业户建立一级电子文档,然后按客户所属行政辖区域建立二级电子文档,再按客户建立三级文档(名称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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